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8號 關于2019年下半年部分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即將到期的公告

作者: 2019年03月08日 來源:全球化工設備網(wǎng) 瀏覽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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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》第四十八條規(guī)定,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;但是,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(xù)或者再度發(fā)生的,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》第四十八條規(guī)定,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;但是,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(xù)或者再度發(fā)生的,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》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;但是,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(xù)或者再度發(fā)生的,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。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,商務部對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公告如下:

  一、將于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均通過本公告一并對外告知(見附件),商務部不再發(fā)布個案措施到期公告。

  二、在本公告附件所列個案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,相關國內產業(yè)或代表國內產業(yè)的自然人、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,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(xù)或者再度發(fā)生,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。

  三、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: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,終止該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(xù)或者再度發(fā)生的證據(jù)材料。

  四、如相關國內產業(yè)或代表國內產業(yè)的自然人、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(guī)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,同時在相關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到期前,商務部也未主動發(fā)起期終復審調查,則該反傾銷、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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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:反傾銷 反補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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